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住**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2日,经渑池县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被渑池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9月份左右,被告人韩某某对冯某某谎称能通过****公司副总孔某某承包该公司位于陕县王家后乡庙村的一块铝矿石采区的采矿权,骗取冯某某的信任后支付入股款20万元,2018年10月31日冯某某将20万元转入韩某某银行账户后被韩某某用于日常开支和偿还债务。案发后,2019年6月3日被告人韩某某家属积极退赔冯某某20万元,并取得受害人冯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三门峡****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孔某某离职时间及在职期间没有与任何人或单位签订过工程承包合同、三门峡****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孔某某等人任职通知等)、韩某某给冯某某写的入股收条、讯问视频、冯某某、韩某某银行转账记录明细、冯某某收到韩某某家属退赔20万元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师某某、韩某甲、孔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虚构承包****公司位于陕县王家后乡庙村的一块铝矿石采区的采矿权,骗取冯某某入股款20万元,后将该款用于生活支出,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被告人韩某某系初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韩某某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建超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小区*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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