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韩某某通过微信群发布“出国劳务”的广告,冒充“**一局”工作人员,虚构帮他人办理“出国劳务”事由,以收取报名费、体验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罗某某等9人共计人民币1098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骗取罗某某人民币960元;2月12日19时许,骗取罗某某人民币260元。
2、2020年2月9日1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骗取王某某人民币960元;2月14日13时许,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60元。
3、2020年2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骗取夏某甲人民币960元;3月10日10时许,骗取夏某甲人民币260元。
4、2020年2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骗取徐某某人民币960元;3月10日9时许,骗取徐某某人民币260元。
5、2020年2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骗取夏某乙人民币960元;3月10日8时许,骗取夏某乙人民币260元。
6、2020年2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骗取孟某某人民币960元;3月9日16时许,骗取孟某某人民币260元。
7、2020年2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骗取张某某人民币960元;3月9日12时许,骗取张某某人民币260元。
8、2020年2月17日9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骗取蒋某某人民币960元;3月8日17时许,骗取蒋某某人民币260元。
9、2020年2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骗取顾某某人民币960元;3月9日17时许,骗取顾某某人民币260元。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韩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顾某某等人的陈述;
2.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微信聊天、转帐截图等电子数据;
4. 淮安市公安局浦江浦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 建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被告人韩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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