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147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通渭县**镇**村**社**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楼。因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至7月中旬,被告人韩某某在网络上结识被害人徐某某之后,虚构帮助开发脚本、购买源代码等事实,骗取住在杭州钱塘新区的被害人徐某某资金共计73872元,用于网络赌博等活动。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韩某某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楼被抓获。
案发后,韩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800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谅解书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颖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数字卷宗;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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