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某市院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某市,住平某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某某号,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平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韩某某微信结识周某某,期间以去承德需要路费、感冒输液、取款需缴纳手续费、殴打银行工作人员需要赔偿等理由骗取周某某人民币32050元,后韩某某将诈骗所得钱款用于玩打鱼赌博游戏,并将所骗钱款输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平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初伊
检察官助理:李佳宇
2020年7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平某市看守所。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