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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诈骗案)_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某市院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某市,住平某市号,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平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韩微信结识周,期间以去承德需要路费、感冒输液、取款需缴纳手续费、殴打银行工作人员需要赔偿等理由骗取周人民币32050元,后韩将诈骗所得钱款用于玩打鱼赌博游戏,并将所骗钱款输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平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初伊

检察官助理:李佳宇

2020年7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韩现羁押于平某市看守所。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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