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4********,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户籍地为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号,住武清区**镇**小区**幢**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8年9月27日至2019年期间,在天津市武清区文化公园、南蔡村镇等地,虚构可以拖关系帮被害人李某某办理公安武清分局辅警工作的事实,先后以交服装费、培训费、保险费、办学历、托关系送礼的名义,共骗取李某某现金人民币5700元。赃款由被告人韩某某用于日常消费。
被害人李某某一方报警后,被告人韩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全部退赔李某某的损失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据、谅解书、收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供述和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翠然
检察官助理 肖宏伟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1份
4.随卷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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