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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诈骗案)_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98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姜堰市,身份证号码3212841991********,汉族,大专文化,**保险公司业务员,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路**号**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姜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韩某某利用**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保险代理的身份获取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谎称该公司的“**年金保险(分红型)”分红比率为每年8%,并提供伪造的保险合同,骗被害人王某某购买人民币5万元的保险。后被告人韩某某以利息的名义返还给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00元。2018年9月4日,被告人韩某某与公司解除了代理关系。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韩某某以利息的名义返还给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000元。2019年6月6日,被害人王某某续保并增加保险金3万元,被害人王某某扣除应得的利息后实际支付给被告人韩某某人民币29400元。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韩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记录、保险合同、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薛萍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9952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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