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9日至2020年5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于2020年1月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内,谎称有人举报被害人张某某(男,45岁,北京市人)承包的工程项目存在问题,并以自己可以帮助请托相关人员解决此事为由,骗取张某某10万元人民币,后当场收取张某某给付的1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韩某某于2020年1月6日在上述地点收取张某某给付的剩余9万元人民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于同月9日自动投案。涉案赃款全部起获并退还被害人。被告人韩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练虹怡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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