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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80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9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号,现住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9日至2020年5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于2020年1月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内,谎称有人举报被害人张某某(男,45岁,北京市人)承包的工程项目存在问题,并以自己可以帮助请托相关人员解决此事为由,骗取张某某10万元人民币,后当场收取张某某给付的1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韩某某于2020年1月6日在上述地点收取张某某给付的剩余9万元人民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于同月9日自动投案。涉案赃款全部起获并退还被害人。被告人韩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练虹怡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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