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庭审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76********,汉族,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村**公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张凤稳、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4日,被告人韩某某在本市怀柔区,隐瞒其无法继续施工的事实,以其承揽的新新家园工程需要为由,骗取被害单位北京**有限公司大唐电信牌电缆线1000米。经认定,涉案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2000元。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郭某某、邵某某、钮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魏某某、刘某某、张某丙证言;3.书证:营业执照、关于电缆线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丢失物料明细、说明、出库单、监理单位工作量报告、微信截图等;4.辨认笔录:武某某、魏某某、韩某某辨认笔录;5.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前科查询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文文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光盘6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