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道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1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桑木坝村转盘郭某某经营的“校油修理厂”内,与郭某某套近乎得到其信任后,以扫码转账后付现金为由,郭某某通过扫码转账给韩某某2000元,随后韩某某将骗取得到的钱当场在自己的手机上购买彩票挥霍。
2.从2019年1月12日至2019年12月28日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在道真、正安用同样方式实施诈骗行为17起,骗得154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的手机1部;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逮捕文书、户籍信息、扣押文书、接受证据清单、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记录、前科查询情况等书证;3.证人饶某某、韦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廖某某、杨某某、张某某、舒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雷利军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道真自治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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