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12191968********,汉族,初中文化,原伊川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群众,户籍地:河南省**市**路**号,现住址:河南省**市**区*****小区。2018年6月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至9月份,被告人韩某某在购货双方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发生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蔡某某(另案处理)居间介绍让长葛市某某铝业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为伊川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1份,虚开税额合计:2346028.39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当期认证抵扣,并造成国家税款流失。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韩某某已将上述涉案税款补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
2、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让他人代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贺国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河南省**市**区****小区;
2.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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