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64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021973********,汉族,职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里**号**,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里**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2日至2017年6月23日期间,被告人韩某某为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公司与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乙公司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甲公司从中收取9.5%的手续费。经统计,*甲公司与*乙公司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共计人民币2227190元,虚开税额共计人民币323609元。
2020年4月22日,韩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所得21583.05元退赃。归案后,韩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董 进
检察官助理:全惠民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被取保候审,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里**号**,联系电话:13825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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