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 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30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山西省祁县**院**宿舍**排**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祁县城**镇**村**巷**号)。2013年5月8 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 山西**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陈某某(另案处理)让高某某(另案处理)联系为山西**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高某某联系被告人韩某某,被告人韩某某遂联系“张某某”,“张某某”称西安**建材有限公司、西安**工贸有限公司、西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物资有限公司、西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可以票面金额6.5%的价格为山西**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韩某某将山西**有限公司的开票信息发给“张某某”,后又将“张某某”出具的样票用微信发给高某某。被告人韩某某等人在明知山西**有限公司与西安**建材有限公司、西安**工贸有限公司、西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物资有限公司、西安**新能源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均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票面金额6.5%的价格为山西**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年2月26日、27日,2018年3月19日,上述5家公司先后向山西**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8份(发票代码:610017****,其中2018年2月26日西安**建材有限公司共1份,发票号码:1120****,金额96757.13元,税额16448.71元,价税合计113205.84元;2018年2月27日西安**工贸有限公司共50份,发票号码:1144****-1144****,1144****-1144****,金额4955128元,税额842372元,价税合计5797500元;2018年2月27日西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50份,发票号码:1144****-1144****,金额4955128元,税额842372元,价税合计5797500元;2018年3月19日西安**物资有限公司共50份,发票号码:088****-0888****,1017****-1017****,金额4594261.2元,税额781024.5元,价税合计5375285.7元; 2018年3月19日西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共17份,发票号码:1017****-1017****,0079****-0079****,金额1617396.99元,税额274957.51元。价税合计1892354.5元),金额共计16218671.32元,税额共计2757174.72元,价税合计共计18975846.04元。被告人韩某某与高某某一同到西安从“张某某”处拿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被告人韩某某将票款支付。被告人韩某某获利1万元。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在杏花岭区税务局认证抵扣。

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韩某某到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亢献华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