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二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51976********,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下区**路**小区**号楼**室,系济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公司)负责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份,被告人韩某某为少交税款,通过中间人介绍,在与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伪造“产品销售合同”,伪造资金流向等形式,让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给其实际负责的**石化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价税合计3142796.12元,税额361560.69元,被告人韩某某收到发票后在税务机关抵扣。案发后,**石化公司在税务部门补交税款。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韩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刚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被取保候审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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