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合江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合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在逃人员编号T23310000099919********。1983年12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海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上诉后,1984年3月23日黑龙江省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刑期自1983年10月8日至1996年10月7日止。1984年6月13日投入原**市劳改支队服刑改造,1986年10月由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6个月。1986年10月25日从该监管场所脱逃。2019年10月20日被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刑侦四大队抓获,现羁押于**监狱。
本案由黑龙江省**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脱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于1984年6月13日投入原**市劳改支队服刑改造。韩某某于1986年10月25日在原**市劳改支队服刑期间,趁监狱停电之机,用事先准备好的自制绳索、铁钩搭住电网,翻墙脱逃。脱逃后,韩某某先后潜逃至内蒙、海伦、建三江等地,直至2019年10月20日被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刑侦四大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告人入监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在逃人员上网登记表等;
(2)户籍证明;
2.证人王某某、牛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抗拒改造,逃脱监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迪
2020年2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监狱
2.全部案卷材料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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