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兖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21989********,汉族,大学文化,原**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住兖州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在任**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薪酬管理员期间,于2014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多次篡改银行网银代发工资信息表,虚增其个人工资薪酬,侵占公司资金387921元,用于其个人消费。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韩某某主动到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经侦大队投案,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劳动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薪酬信息核查确认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景保
检察官助理:陈瑞彦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兖州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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