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53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62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山西省应县**乡**村**号,现住西安市高新区**酒店**室。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7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韩某某在西安市高新区西安长征酒店有限公司,利用担任公司市场营销部销售专员,收取客户消费款的职务便利,将客户消费款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债务、网络贷款和购买彩票。经审计,韩某某在西安长征酒店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员期间,收取客户款项未交回公司金额共计人民币123042.00元。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韩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转账记录、劳动合同、情况说明、公司资料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人员梁琨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供述;
5、辨认、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6、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鉴定意见书一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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