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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职务侵占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811985********,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浙江**大学**学院原助理实验师,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区**街道**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同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郭堂战、字添国,浙江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杭州市富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被告人韩某某从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留校任职,担任该校**学院实验技术人员、助理实验师,负责所在实验室的日常使用管理、设备维护、实验技术支持和教学辅助等工作。

2018年12月,被告人韩某某因参与网络赌博欠下大量债务无力偿还,产生将其所在实验室内设备私自变卖的想法,并通过网络搜查与二手设备收购人员取得联系。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韩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从浙江**大学(**校区)**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其管理的多个实验室内,非法侵占显微镜、CDD摄像头、分析天平、高速冷冻离心机、叶面积测定仪等仪器设备200件左右,共计价值人民币545 931.34元,并将上述仪器设备低价变卖,所得赃款被其用于归还赌债等。

2019年1月下旬,因学校发觉仪器设备失少,被告人韩某某潜逃国外,后经公安机关和家人劝说于2020年2月21日回国投案,并由亲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产证明、核查报告、缺失仪器设备清单,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岗位职责说明书、工资单,浙江**大学关于印发第二轮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韩某某搬运实验设备监控记录轨迹,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仪器设备照片,扣押财物清单、暂扣款票据、汇款凭证,被告人韩某某的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杜某某、莘某某、曹某某、仇某某、米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搜查笔录及照片、视频。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录像,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世平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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