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0********,汉族,中共党员,**有限公司原工作人员,大专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村**排**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自2010年至2019年12月任**有限公司办公室员工关系专员,主要负责该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社保理赔和雇主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的理赔工作,其于2012年至2018年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伪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信用保证保险赔款/费用计算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险赔款通知书等方式,侵吞该公司雇主责任险保险赔偿款等共计120000余元,用于个人开支。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6年底至2017年2月份间,以帮助被害人罗某某办理工伤保险赔偿需要找关系为由,以给社保中心相关人员送礼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8年12月,虚构为被害人孙某某办理伤残鉴定需要送礼等虚假事实,以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人员送礼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11000元。
被告人韩某某经依法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职务侵占罪事实,已退还**有限公司人民币220000元,现对诈骗罪事实拒不供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劳动合同书、雇主责任险保单、保险赔款计算书、原始凭证汇总单、银行账户明细等;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孙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话录音等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翠然
检察官助理 肖宏伟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换押证》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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