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韩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瑶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近年来,在合肥市一个主要由河南籍人员组成的“资本运作”式传销组织。该组织实际上是以“资本运作”、“连锁经营”为名(所谓的政府投资项目“1040”工程),采用拉人头方式及上下线关系的金字塔式的传销模式来进行的非法传销活动。该组织内部组织严密、活动隐秘、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各级人员职责、分工明确,采取与传统的传销组织不同的活动方式,既分散居住、单线联系;在每日定时定点聚集在一起,由专人组织安排对欲加入人员进行洗脑,现身说法、交流心得,诱骗不明真相、妄想“一夜暴富”的人员加入、以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该组织的“资本运作”、“连锁经营”以经理室为单位,以逐级晋升为网络格局的原理来完成资本积累,采用拉人头方式来完成每个人的运作过程;单线即可出局,出局后可继续加入。该团伙上层以河南籍等人为主,打着“资本运作”,“连锁经营”旗号,采取“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以投资69800元能变成1040万的幌子骗取亲人朋友的信任并加盟,而行业的财富来源于传销成员加盟的费用69800元,把加盟费69800元作为一个分配基数分发给各级传销人员。
2013年以来,被告人韩某甲经其老公董某甲(已判刑)介绍来到合肥市,缴纳69800元加盟金后参与所谓“资本运作”、“连锁经营”式传销组织,被告人韩某甲利用该组织的各种运行模式,采取拉人头、现身说法、交流心得等方式诱骗他人加入、以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先后发展下线韩某乙、董某乙、宋某甲、齐某甲等人加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在其担任团队能力总管期间,先后领导该团队的成员韩某甲(本人)、董某甲(已判刑)、董某丙(已判刑)、李某甲(已判刑)、刘某甲(已判刑)、黄某某(已判刑)、任某某(已判刑)、董某丁(已判刑)、靳某甲(已判刑)、李某乙(已判刑)、年某某(已判刑)、宋某乙(已判刑)、董某戊、耿某某、石某甲、李某丙、朱某甲、刘某乙、何某某、王某甲、郑某某、年某某、宋某丙、张某甲、赵某甲、赵某乙、王某乙、杨某乙、靳某乙、苗某某、张某丙、石某乙、曾某某、张某丁、朱某乙、郭某某、刘某丙、周某某、齐某某、李某丁、刘某丁、杨某乙、杨某丙、刘某戊、李某戊、韩某丙、陈某某、董某已、宋某丁、齐某丙、董某庚等五十余人从事传销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同案犯董某甲等人刑事判决书、传销网络图,传销团队花名册。
2. 证人赵某甲、年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同案犯的供述董某甲、靳某甲、黄某某、宋某乙、董某丁等人的供述。
5. 辨认笔录:李某甲、靳某甲分别辨认能力主管韩某甲。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加入1040“连锁经营”传销组织,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50余人参加传销组织,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三个以上层级,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健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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