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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_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303261992********,文盲,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镇**村**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盗窃罪,2020年4月29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3时许,韩某某拿着事先在吴某某男朋友住处获取的钥匙,打开吴某某家位于会泽县**镇**栋**号的房门,将吴某某家中的床上用品、吹风机、衣物、包裹等物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入户盗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寿勇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877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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