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19〕53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8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河北省沙河市**村**号巷**号。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5时30分,在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青岛**速运分拨中心6号库20装卸口工作时,盗窃装有手机的快递包裹一个,被盗包裹内有VIVO牌X27型号手机三部、VIVO牌Y93型号手机三部、VIVO牌Y3型号手机四部。经鉴定,被盗手机总价值人民币14230元。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被扭送至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南泉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峰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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