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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室,现住西宁市城北区****队。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8日被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未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本市城中区**街**电器门口,将被害人康某某停放在此的车牌号为青A**的**牌越野车后备箱玻璃砸碎,后将车内的贵州茅台天朝上品酒两瓶、五粮液四瓶、黄鹤楼1916香烟两条盗走。当日被告人韩某某到本市城西区**庄附近的烟酒店去售卖未果后,将盗窃所得财物藏匿于西宁市城北区**村**队其现住地旁边的巷道内。经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宁价字【2020】77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的两条黄鹤楼1916香烟,价值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同步录音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本市实施盗窃作案一起,盗窃财物人民币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淑蓉

检察官助理:杭永刚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被告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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