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_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住湛江市麻某某**镇**路的一破房子,韩某某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因犯抢劫罪被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批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第一次是于2019年8月27日19时许,韩某某窜入湛江市******幼儿园实施盗窃,在该幼儿园里盗窃到电线等物品,后将电线卖给收二手电器的人,卖得了50元人民币。第二次是于2019年8月30日21时许,韩某某窜入******幼儿园实施盗窃,在该幼儿园里盗窃了三台平板电脑及一饲料袋的电线,后将盗窃得手的平板电脑和电线一起卖给了平时在路边收二手电器的人,三台平板电脑一共卖得了75元,电线一共卖得了一百多元人民币。第三次是2019年9月16日凌晨,韩某某窜入麻某某**附近的一间**幼儿园实施盗窃,其在该幼儿园盗窃了一台平板电脑及几十米的电线,盗窃得手后便携带电线和平板电脑逃离现场,后将盗窃得来的物品卖给平时在路边收二手电器的人,其中平板电脑卖得了150元人民币,电线卖得一百多元。

经鉴定,**幼儿园被盗电线价值463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和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有坦白、累犯的法定情节。建议判处韩某某盗窃罪,8个月以上1年5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浩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羁押在湛江市麻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陆册,证据目录壹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