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工作服务站**站**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6月18日被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01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15日至12月29日、2020年2月22日至3月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文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与同案犯吴某甲(已起诉)、同案犯蔡某某(已起诉)商定好到海南省文昌市**镇**乡**村附近盗窃生牛,同案犯吴某甲驾驶灰色货车载着同案犯蔡某某被告人韩某某一同前往文昌市**乡**村**坡处,三人将被害人吴某乙拴在该处的2头水牛盗走,并连夜将所盗的2头水牛运到文昌市一镇卸牛洗车。后由同案犯蔡某某将2头水牛出售。次日,同案犯蔡某某分给被告人韩某某赃款人民币2000元。
2019年8月17日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在文昌市**镇**农场**村将被告人韩某某抓获,从其处扣押居民身份证1张、钱包1个、手表1块、现金人民币10478元。
经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2头水牛于价格认定基准日(2019年1月1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通话清单、健康检查笔录;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
3.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蔡某某、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与同案犯蔡某某、吴某甲共同盗窃他人2头生牛,价值人民币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 强
检察官助理:杨独伊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涉案资金人民币10478元,现存于文昌市财政局财政
性资金账户;扣押的1个钱包、1个身份证、1个手表均存放于文昌市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