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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1〕Z1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北省河间市**乡****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8月28日被河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韩某某骑自行车至河间市**乡开发区应某某经营的**水产店,盗窃应某某放在货架上的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经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2767元。

2020年6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骑摩托车至河间市**乡开发区**百货超市,盗窃徐某某放在3号收银台上的金色苹果8手机一部。经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1533元。

2020年6月21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骑摩托车至河间市**乡**村陈某某经营的**门市部,盗窃陈某某放在桌子上的金色华为荣耀7X手机一部。经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4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应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河价认刑字【2020】3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7.视频资料:被盗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槐素珍

202118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在本村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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