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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韩某某,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8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镇江市新区**小区**幢**室(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韩某某曾因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于1998年5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2年8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8月9日晚1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至镇江市京口区米山人家南门附近一门面房,采用推门入室的方式盗窃,后被发现未窃取到财物。

二、 2019年8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至镇江市京口区中街79幢204室服装店,采用翻爬围墙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女装5件。

三、2019年8月26日晚1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至镇江市京口区剪子巷28幢l楼丽缘足疗店,趁人不备之际,窃得vivo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17元。

四、2019年9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至镇江市京口区中街91号101室心怡足疗店,采用翻围墙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vivo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0元。

五、2019年11月1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韩某某至镇江市京口区米山人家康松足疗店,采用拉门的方式,窃得女式衣物2件。

六、2019年12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至镇江市京口区中街95号108室姐妹足疗店,采用推门入室的方式,窃得人民币100余元及华为手机1部,运动鞋1双,化妆品1套,其中手机价值人民币367元。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韩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励

2020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706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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