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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通渭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韩某某在南京市建某某等地盗窃手机等物品。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23日5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南京市建某某庐山路2-5号踏浪网咖,窃得被害人王某甲一部华为P30手机,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267元。案发后手机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2.2020年6月27日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团塘路68号的一出租房内,以翻窗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乙的运动鞋一双、现金人民币97元。

3.2020年7月2日6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湖北东路网鱼网咖,窃得被害人王某丙一部黑色苹果X手机,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600元。案发后手机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2020年7月4日,被告人韩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书;

6.现场搜查、辨认笔录等;

7.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微信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荣伦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材料17页。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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