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72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2001********,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新郑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乡**庄**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到新郑市龙湖镇宝相寺南一街创仕台球厅,趁被害人路某某、肖某某等人离开之际,将被害人路某某、肖某某放在麻将桌抽屉内的两部苹果手机偷走。经鉴定,涉案的两部手机共计价值64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路某某、肖某某的陈述;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向红

2020年114

附:

1. 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