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刑诉〔2016〕53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现住新泰市**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12月31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7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6年9月29日至2016年10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9日,被告人韩某某在新泰市**公司安装暖气片时,在西数第三个办公室内,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办公桌右边最下面的抽屉内放置的一个手包,遂利用其在中午看工具的时间潜入该办公室将手包盗走,内有现金1500元人民币及2000元的购物卡。
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韩某某在其家中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洪静
高 峰
2016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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