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78********,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住宜州**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1月3日晚,被告人韩某某独自一人到宜州区庆远镇九龙路龙锰生活区建设工地内盗窃得60个金属管扣,后以每个3.5元的价格将盗得的金属管扣变卖给韦某某。
2、2020年1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韩某某独自一人到宜州区庆远镇九龙路龙锰生活区建设工地内盗窃得60个金属管扣,后以每个3.5元的价格将盗得的金属管扣变卖给韦某某。
3、2020年1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伙同一绰号叫“阿六”(在逃)到宜州区庆远镇九龙路龙锰生活区建设工地内盗窃得60个金属管扣,后韩某某将盗得的金属管扣拿到宜州区庆远镇炮楼脚综合市场韦某某的废旧收购店销赃时被人赃俱获。经河池市宜州区价格认定分局鉴定,韩某某所盗窃的金属管扣180个总价值人民币7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 陆耀月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河池市宜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目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各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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