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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6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住址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乡**村**号。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19日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来到天河区**村**巷**号,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一楼单元门口的两辆电动自行车撬开车锁后分两次偷走。被告人韩某某将两辆电动自行车骑回自己位于**村**里**横**号的出租屋,之后在荔湾区桥中卖给路边回收电动自行车的人,以每台400元的价格出售,非法获利800元人民币。被盗电动车一台为贵翔牌蓝色48V电动自行车(暂未进行价格鉴定);一台为深蓝色台喜牌电动自行车(型号:锂电3号,48V 15A锂电池,旧国标),经鉴定价格为1163元。

二、2019年9月25日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来到天河区**村**街**巷**号,将被害人姜某某停放在一楼门口的一辆电动自行车撬开车锁后偷走。被告人韩某某将所盗窃电动自行车于荔湾区侨中卖给路边回收电动自行车的人,非法获利400元人民币。被盗电动车为黑色雅迪牌48V电动自行车,暂未进行价格鉴定。

三、2019年9月30日4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来到广州市天河区**大街**巷**号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一搂门口的一辆电动自行车撬开车锁后偷走。被告人韩某某将所盗窃电动自行车卖给路边流动收废品的人,非法获利400元人民币。被盗电动车为黑色福运鸽新国标牌48V锂电池电动自行车,暂未进行价格鉴定。

四、2019年10月21日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来到广州市天河区**路**庄**号,将被害人任某某停放在一楼门口的一辆电动自行车撬开车锁后偷走。被告人韩某某将所盗窃电动自行车于荔湾区侨中卖给路边回收电动自行车的人,非法获利400元人民币。被盗电动车为黑色傲鸽牌速腾电动自行车,车架号为2508219071960629,暂未进行价格鉴定。

五、2019年10月28日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来到广州市天河区**街**巷**号,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一搂门口的一辆电动自行车撬开车锁后偷走,骑回自己位于**村**里**横**号的出租屋,该电动车在被告人被抓获时现场缴获,已返还给被害人。被盗电动车为红色鑫桂龙牌(48V 12A铅酸电池)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格为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动车一辆、作案工具自制六角匙等物证;

2被盗电动车收据、合格证等书证;

3被害人陈某某、姜某某、王某某、任某某、黄某某等陈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案发现场及周边监控视频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哲雯

2020年3月6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缴获的电动自行车1辆,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4.本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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