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舒某某**镇**村**组。被告人韩某某曾因赌博,于2014年3月27日被舒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赌博,于2017年4月11日被庐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舒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5月24日至6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雇请项某某等人驾驶数辆货车和一辆挖掘机,至舒某某**镇**路,窃得深圳市**公司舒某某**项目部置放于此的天然砂砾混合料,共计313吨。经鉴定,被盗天然砂砾混合料价格为19719元。
2019年10月30日,韩某某经舒某某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案发后,韩某某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其行为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胡某某、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舒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盗天然砂砾混合料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舒某某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海棠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随文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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