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82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号**室内,采取“调包”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劳力士”牌手表一块,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盗劳力士牌手表价值人民币180000元。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崔某某、赵某某、袁某某、梁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物证、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洪元
检察官助理 李海立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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