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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526199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滑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2015年5月20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1月31日将案件退回澜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2月28日再次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4月12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9月,被告人韩某某利用上网被害人熟睡无察觉而盗窃手机的手段,连续在昆明市盘龙区**普洱市澜沧县城网吧作案多起,盗窃手机价值合计人民币1067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韩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速锐网咖内,分别将被害人吕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400元的白色魅族魅蓝S6手机、被害人何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1100元的蓝色小米8手机盗走。

2.2019年7月4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茨坝超音速网络会所,将被害人任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深蓝色OPPOR17手机盗走。

3.2019年7月7日8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芽庄网咖,将被害人周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400元的蓝色华为荣耀10手机盗走。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4.2019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韩某某在澜沧勐朗镇新知网吧29号电脑桌,将被害人黄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1060元的蓝色OPPOA79手机盗走。

5.2019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韩某某在澜沧县勐朗镇韵城KK网咖内,分别将被害人鲍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1571元的VIVOY93手机、被害人魏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蓝色VIVOX23手机、被害人罕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3147元的黑色VIVOX21手机盗走。在澜沧县城盗窃的4部手机均已找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娟

2020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澜沧县医疗监管区);

2.移送全案卷宗、证据材料及起诉书九份;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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