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93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利辛县**镇**社区**户。2018年5月18日因盗窃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5月8日因盗窃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3月27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韩某某与沈某某(行政处罚)在三门县海游街道三和小区豪迈二手车门口,将被害人胡军国的一辆红色大公牛牌沙地车盗走。经三门县价格认定中认定,涉案沙滩车价格为1000元。案发后,涉案沙地车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2019年4月下旬,被告人韩某某在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西城广场的一扫光零食店门口,将被害人吴某某的一辆黑色二轮踏板折叠式电瓶车盗走。经三门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电瓶车价格为300元。案发后,该涉案的电瓶车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3、2020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韩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进入三门县海游街道保罗大酒店边上的一小店,盗窃香烟、方便面、火腿肠、红牛等物品。经三门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红牛6元/瓶、利群(软红长嘴)22元/包等,盗窃金额至少1800余元。案发后,韩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卢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4、2020年2月21日晚上,被告人韩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进入三门县海游街道琴江桥头边上的一小店,盗得香烟、水果等物品。经三门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云烟(紫)10元/包等,盗窃金额至少7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价格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发还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叶某某、刘某某、林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刑事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两年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星安

检察官助理:张雨听

2020年8月14

                                      

附件: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三门县海游街道曙光路88号一楼出租房。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