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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五龙街道**社区**组)。1991 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龙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8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龙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建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龙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龙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7 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5 月24 日,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大榕树烧烤”饭店内,被告人韩某某趁被害人计某某不备将其放在餐桌上的黑色双肩包盗走。包内有OPPO 牌R9 plus 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00元)、现金人民币500 元、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两张等物品。韩某某离开案发现场后将包内现金取出后将黑色双肩包丢弃。公安机关立案后,韩某某赔偿计洪影人民币3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韩某某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计洪影的陈述;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盗窃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盗窃公私财物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懿楠

2020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在其居住地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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