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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即墨区**镇**村**号。2005年1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原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韩某某于2016年11月15日,伙同吴某甲(已判刑)预谋盗窃后,至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吴某乙家盗窃被褥等物品一宗。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6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单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良洲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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