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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吉林省辉南县人,现住******,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19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先后四次在辉南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盗窃财物。共盗窃现金400元、金蟾装饰品一件、电脑显示器及音响各一个、白色上衣一件。经认定,涉案金蟾装饰品、电脑显示器、音响、白色上衣的价格为414元。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8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劣迹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忠涛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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