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吉林省辉南县人,现住**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先后四次在辉南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盗窃财物。共盗窃现金400元、金蟾装饰品一件、电脑显示器及音响各一个、白色上衣一件。经认定,涉案金蟾装饰品、电脑显示器、音响、白色上衣的价格为414元。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8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劣迹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忠涛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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