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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叙永县*******号。2013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6日凌晨时分,被告人韩某某伙同赵某某(刑拘在逃)来到黄岩区**街道**大酒店,爬窗进入楼内,窃得酒店楼顶的紫铜电缆线44余米,销赃得款7500余元。

2、2019年12月10日凌晨时分,被告人韩某某来到黄岩区**街道**大酒店,爬窗进入楼内,窃得酒店楼顶的紫铜电缆线10余米,销赃得款 600余元。

经鉴定,涉案电缆线价值总计12481元。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韩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转让协议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扣押清单及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陈述、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关于电缆线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韩管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月

(院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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