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163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28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号。被告人韩某某曾因盗窃,分别于2006年、2008年、2011年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罪,于2002年被原吴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盗窃罪,于2016年被吴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盗窃罪,于2017年被吴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盗窃罪,于2018年被吴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吴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2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两次传讯不到案,该局于2020年11月23日对其刑事拘留。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上午,被告人韩某某至苏州市吴某区盛泽镇盛泽医院住院部停车场附近,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电动车踏板上价值人民币1734元的“巨锂美”牌电池1组。
归案后,被告人韩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盗“巨锂美”牌电池1组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巨锂美”牌电池1组(均系照片)等物证;
2.人口信息、发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吴某区物价局出具的被盗电瓶价值认定结论书;
6. 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 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韩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韩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公平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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