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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21996*********,汉族,高中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韩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为伯恩厂员工,共同居住于惠阳区淡水**厂**苑**楼**房。2020年8月4日,韩某某趁刘某某上班之机,在**房内将刘某某放在床上的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及电脑充电器放入背包后逃离。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5日12时许在深圳市**区**社区**村**公寓**房将被告人韩某某抓获归案,缴获被盗笔记本电脑一台,案发后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46.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缴获物证等证据。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微

                              检察官助理 曾天丽

                              2020年10月21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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