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工作,非中共党员,非人大、政协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居委会**,住平舆县**。2016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2016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平舆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韩某甲窜至平舆县航运路南头,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路边的两轮电动车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为人民币413元。
2.2020年3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韩某甲窜至平舆县三期廉租房小区内,将被害人庄某某停放在小区18号楼二单元门口的三轮电动车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为182元。
3.2020年3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韩某甲窜至平舆县“平舆县十二中”附近,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三轮电动车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瓶价值为380元。
4.2020年3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韩某甲窜至平舆县“老槐树饺子馆”附近,将被害人韩某乙停放在胡同里的两轮电动车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280元。
5.2020年3月19日凌晨3至4时许,被告人韩某甲窜至平舆县“老槐树饺子馆”附近,将被害人韩某乙停放在胡同里的两轮电动车电瓶(锂电池)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瓶价值126元。
6.2020年3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韩某甲窜至平舆县“泰和路华联超市”对面,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老年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老年电动三轮车价值20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关居委会证明,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
2.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董某某、马高磊的证言;
4.被害人郭某某、吴某某、韩某乙、庄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辩认笔录及照片;
7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甲有期徒刑8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宏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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