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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87********,汉族,大学文化,无业,现住(户籍地同现住址)山东省临朐县**镇**村**号。2014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5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南开大学滨海学院4教206号教室内,盗窃被害人张某某放在该教室内南侧倒数第三排书桌上的一部玫瑰金64G版vivo牌X7Plus手机。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价格认证中心津港价认字(2017)第018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该手机价值1100元人民币。

被告人韩某某系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洁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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