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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292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家具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镇**村**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村**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15日,自2019年8月29日至2019年9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6月8日至6月22日,自2019年8月16日至8月30日,自2019年10月27日 2019年1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8年11月11日4时许,在被害人吴某某(男,39岁,内蒙古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城**号院**号楼**单元**室的家中,采用以假茅台酒冒充真茅台酒的方式盗窃茅台酒2箱。经价格认证,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6300元。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韩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茅台酒;2.书证:进货单、发票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等;7.辨认、搜查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记录等;9.其他材料: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刚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补充材料3份;

3.证人名单1份;

4.证据目录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 随案移送:扣押的茅台酒、手表等,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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