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队长,户籍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处,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至14日,被告人韩某某两次到被害人亚某某位于东营市东营区**中心的玉石摊位,欲骗取玉石未果。同年5月15日,被告人韩某某再次来到被害人亚某某的玉石摊位,谎称其欲购买玉石,并以鉴定玉石成色为由,将被害人亚某某骗至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口,后被告人韩某某怀抱玉石经楼顶天台至**单元楼道秘密逃离,将玉石非法占为己有。经认定,涉案玉石价值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小晓
2020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侦查卷宗二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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