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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现住上蔡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2018年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韩某某窜至上蔡县**工地员工宿舍区,采取溜门的方式进入**号宿舍,将被害人蔡某某、温某某放于宿舍内的2000元人民币盗走。

2.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韩某某窜至上蔡县**工地员工宿舍区,采取溜门的方式进入**号宿舍,将被害人李某某于宿舍内的3000元人民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供述:被害人蔡某某、温某某、李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00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曾因盗窃罪于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月2日刑满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玉换  李燕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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