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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室。曾因盗窃,于2008年11月被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街“**不动产中介”门市房内,将被害人侯某某的两辆电动车及一台电脑机箱盗走。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4750元。

2020年1月7日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下,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三轮电动车盗走,随后韩某某将上述车辆转卖,获利人民币1200元。

2020年1月20日,公安机关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内将被告人韩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4、鉴定意见: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峰

检察官助理:崔健

2020年5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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