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031994********,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外来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及出生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路**号**栋***号,暂住库尔勒市**大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库尔勒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库尔勒**酒店婚礼现场帮工时,见二楼212室被害人奉某某放在沙发上的白色羽绒服口袋内装有数个红包(内有现金4500元),便趁房间内无人之际将红包装走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赃款已挥霍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现金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奇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在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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