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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成武县×××退休职工,现住成武县**街道**庄**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30日、2019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成武县**超市6号收银台等待付款时,窃取王某某放在收银台桌面上的粉色“OPPO”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3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购物小票、购机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成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安二朝

                                                          检察官助理姜蕊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街道**庄**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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