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汉口大街2路公交车站点处,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上衣兜内三星牌S8+型手机一部,经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
被告人韩某某于当日被传唤到案。案发后,涉案手机被扣押后已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照片、扣押、发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
2.证人崔某某、单某某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及附表;
6. 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审讯、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晓宇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被害人名单、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3.侦查卷宗贰册、起诉卷宗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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